「居留證加註記,免除新移民求職障礙」
• 發布機關: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 發布日期:2011/9/16
為加強照顧外籍與大陸配偶等新移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
稱移民署),將於本(100)年9月16日起,在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的居
留證上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以保障他們在臺的
工作權利。
移民署表示,依「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等相關規定,在臺取得居留證的外籍與大陸配偶,與一般之外籍人士
不同,原本就不需申請許可即得在臺工作;惟由於民眾及雇主不甚瞭解
相關規定,誤認外籍與大陸配偶仍須申請許可後方能工作,致使外籍與
大陸配偶在求職時,屢遭許多質疑與阻礙。
為加強照顧因婚姻來臺的新移民,並讓雇主安心僱用順利工作,移民署
自本年9月16日起,在為外籍配偶核發新的IC外僑居留證時,將於證件正
面「居留事由欄」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中文紅色字
樣;至原已取得IC外僑居留證者,倘有需要加註上揭文字,則可向移民
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換發。另在大陸配偶方面,移民署亦將於新核
發的依親居留證及長期居留證基資頁「附記」欄,加註「持證人工作不
須申請工作許可」紅色中文字樣;至已取得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之
大陸配偶,如仍需要註記相關文字,同樣亦可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申請於其原有證上加蓋文字章戳及校對章。
此外,移民署為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本年8月18日修正發布「就業服
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放寬對於特定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仍有繼
續居留必要之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亦得工作之規定,故移民署核發
該等外籍配偶新的IC居留證時,亦將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
可」字樣,是以,已有居留證之該等外籍配偶,亦可一併向移民署各縣
市服務站申請換發註記相關文字之外僑居留證。
最後,移民署再次呼籲,原持有居留證且符合規定資格之外籍與大陸配
偶,若有相關需求者,均可逕向該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申請換發事宜,
以確保自身權益,並請雇主配合支持僱用具資格之新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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