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法 婚 姻 媒 合 協 會 專 業 辦 理 外 籍 新 娘 介 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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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新娘工作許可證之申請?
●外籍新娘就業相關法令●

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八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研究工作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勞職外字第○九一○二○五四七一號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以下簡稱外籍配偶),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為本法第四十三條前段「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之除外規定。該等外籍配偶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而從事工作者,無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不適用本法第六十八條之罰則規定。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外國人亦同。本解釋到達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上開人員之處分不合本解釋之意旨部分,與本會之前所持見解雖無不同,並非當然錯誤,惟考量該等人員之權益,本解釋溯及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本法修正生效日起生效。自本解釋到達後,凡與本解釋意旨未合之行政處分,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請本諸權責,自行撤銷原處分。(以上內容如有誤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佈法令為依據)

另外,就服法修正案還放寬外籍新娘的工作限制。新法規定,外籍新娘只要取得居留權,就可以不用申請,開始工作,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外籍新娘,並不包含中國新娘。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06-02-21 18:16:07 補充

大陸配偶則複雜得多,採四個階段辦理:
1. 團聚停留:不可工作,不能申請工作許可(證)。
2. 依親居留:須申請許可(證)始受僱在台工作。
3. 長期居留:可立即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4. 定居:可立即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證)。

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的規定,團聚停留要升級成依親居留,有兩個條件:
1. 結婚已滿二年者。
2. 已生產子女者。

依親居留要升級成長期居留的條件是:
1. 依親居留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
2. 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
2006-02-21 18:18:02 補充

長期居留升級成定居的條件是:
1. 長期居留滿二年。
2. 在臺灣地區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
3. 年滿二十歲。
4.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5. 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6. 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7. 符合國家利益。
2006-02-21 18:20:23 補充

而依親居留期間申請許可證,以職訓局的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文件如下
1. 申請日前一個月以上效期之台灣地區依親居留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台灣地區配偶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3. 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
(2) 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人每月所得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2006-02-21 18:20:47 補充

(3) 全戶收入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後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出具其最近年度之個人所得資料加總平均計算,符合當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之證明文件正本。
(4) 台灣地區配偶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5) 台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6) 台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7) 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裁定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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