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法 婚 姻 媒 合 協 會 專 業 辦 理 外 籍 新 娘 介 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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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談須知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壹、前言:
˙為防止大陸地區人民利用「結婚」方式進入台灣地區非法工作、賣淫、或從事其他不法活動,政府自民國92年9月1日起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開始針對入境大陸配偶全面實施面談制度,目前面談工作為本署所屬各專勤隊及國境隊之主要工作;自新政府上任後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擴大兩岸交流,然而為杜絕不法份子透過結婚方式進入台灣地區,面談工作仍有其必要性。

貳、面談機制及相關規定簡介:        
一、法令依據
(一)台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
(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四)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二、面談機制與類別
(一)初次團聚面談
1.各縣市服務站受理民眾申請團聚案件,審核通過即送交專勤隊,由專勤隊預約面談時間,民眾亦可主動撥打電話向所屬專勤隊預約面談時間。
2.預約面談後,由專勤隊派員實施面談前查察,查察結果提供面談人員作為實施面談之參考依據。
3.面(訪)談後,由專勤隊製作面談結果建議表,移請服務站製發許可證或處分書,許可者製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證,不予許可者則製發內政部不予許可處分書,並寄發當事人。
(二)國境線面談
台灣配偶通過面談後,於大陸配偶入境時夫妻雙方仍須接受境線面談,通過者延長大陸配偶團聚停留期限至六個月,並准予戶籍登記,未通過而情節輕微者,移請現住地專勤隊查察及二度面談,如未通過面談者依法強制出境。
(三)二度面談
大陸配偶於入境時接受本署國境隊後,認尚有疑義而有實施再次面談及查察之必要者,移由大陸配偶入境地址所在地專勤隊實施查察及二度面談,通過者核予延期,未通過者依法強制出境。
(四)其他(申請依親、長期居留或延期)面談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申請依親、長期居留或延期時,本屬承辦組、服務站認為有實施查察及面談必要時,即交由所在地專勤隊製作面談結果建議表,通過者由本屬承辦組或服務站延期或發給依親、長期居留證件,而未通過者,撤銷原許可證並強制出境。

參、團聚面談
流程簡介:            
一、遞件申請
民眾可自行或委託他人至全省各地服務站申請大陸地區配偶入境團聚。
本署各縣市服務站均可受理團聚申請,民眾毋須返回戶籍地遞件,惟面談則以現住地為原則。
二、面談前查察
民眾預約面談後,專勤隊將派員至受面談人現住地址實施考察,查察結果並將提供本屬面談人員參考。
三、實施面談
本署面談人員將針對雙方認識交往過程實施面談。
四、面談結果
面談通過後本署將製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大陸配偶可憑此證至戶籍所屬大陸公安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始可入境。
面談未通過,將敘明事由製發不予許可處分書,民眾如不符處分,可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肆、面談注意事項及案例宣導:            
一、面談注意事項
(一)面談應備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足以證明婚姻為真實及維持本人及家庭成員生活資源等證明文件。
(二)假結婚之處分
假借結婚之名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依「台灣地區與大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使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最高亦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案例宣導
本署於96年1月2日正式成立,本隊自成立至今,計發生四起民眾為順利通過面談而行賄面談人員案件,本隊均以刑法行賄罪嫌移送警察機關偵辦,本屬面談室均配置數位錄影、錄音設備系統,民眾物以身試法。

案例:
自由時報2008/03/20 記者 林良哲、張協昇台中報導
87歲的朱姓老榮民為小他36歲的鄭姓中國妻子辦理來台依親,移民署官員懷疑有假結婚之嫌,三次面談均未通過,19日朱某再度前往移民署台中服務站面談時,朱某「連襟」蔡○○涉嫌拿出一萬兩千元欲行賄移民署台中市專勤隊何姓助理專員,遭何員當場嚴拒並依行賄罪嫌送辦。
朱某前三次接受移民署面談均未通過,昨天行動不便的朱某在小姨子及連襟蔡○○(71歲)陪同下至移民署台中市服務站面談室,拿出一萬兩千元連號現鈔塞進何員的褲子口袋,表示給移民署官員喝茶,盼面談順利。

五、結語: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的衝擊之下,跨國之婚姻已成為普遍現象,近年來,兩岸交流日趨緊密,大陸配偶人數亦逐年遞增,雖然移民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社會變遷、多元文化的促進多有貢獻,但也衍生違法居留、假結婚來台、生活適應及人口素質之疑慮,影響我國人口結構、社會秩序及國家競爭力,是以必須正視移民政策的重要性,本屬實施面談工作係移民管理重要之一環,其主要目的係為杜絕虛偽婚姻發生,以保障兩岸人民合法婚姻,目前亦已發揮一定之成效。另外透過政府及民間資源的整合,提供大陸配偶多元照顧及輔導措施,並以尊重多元文化社會價值為精神,期使大陸配偶與國人共創美滿婚姻生活,締結和諧社會。

大陸結婚的程序

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辦結婚登記,除檢附結婚、單身證明文件外(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該大陸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須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1個月」更改為「6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

結婚以前先要去申請戶籍騰本共6份,到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的公證處去申請單身證明公證和與未婚妻無血緣關係證明。問清楚大概多久公證書會寄到大陸你未婚妻所在的公證處。通常約三十天左右。

結婚時等公證書寄達後,請帶著台灣公證處給你的單身證明和無血緣關係證明公證書(各二份)、台胞證、台灣的身分證、護照及未婚妻的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件到未婚妻戶籍所在的省市民政廳的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請注意:大陸每個省的規定不同,最好事先查明:辦理登記的時間,像湖南省就是每週一、三、五。還有所需證件和流程,以免白跑一趟。)請事先買些糖和煙,到公證處辦理時請吃喜糖和抽喜煙,以免被刁難。

在辦理完結婚登記及公證後,拿到結婚證和結婚公證書副本二份,接著有在大陸宴客,拍些照片.還需要準備通聯記錄,所以都使用市內電話與老婆連絡以及財力證明等等相關文件.留一份喜帖以備至移民署面談時使用。最好在辦理結婚時多辦一份老婆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書且要公證,特別是在有婚前懷孕的情況,否則孩子在台灣要報戶口會很麻煩。

結婚後,回到台灣後,等大陸公證處把把所有的公證書寄到海基會後,到海基會辦理結婚公證書、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書的公證書的簽證。

以上辦妥後,持海基會給的結婚公證書到戶籍地的派出所辦理對保的手續。並向移民署(戶籍所在的移民署辦公室)辦理老婆的來台的入出境許可證。然後等候移民署的面談通知。

去面談時記得帶一些可以證明夫妻交往的東西,像出遊的照片、通聯電話的國際電話帳單、在大陸結婚宴客的照片、請帖等等,可以證明雙方有交往的東西,盡量越詳細越好。面談時,面談官會問你們是如何認識的,交往的過程和時間,結婚的時間和地點,很多相關的問題。記得在面談結束後跟老婆再說一遍,以免到時來台時在機場面談時忘了。

面談通過後,經過幾個工作天(各縣市不同),就會收到老婆的來台入出境許可證的副本(影本)。請把這個影本寄到大陸給老婆去戶籍所在的縣市公安局辦理大陸人民往來台灣通行證。這些都辦好後,貴夫人就可以來台了。

在香港或澳門機場(在辦理來台入出境許可證時,會問你們要經由香港或澳門入台)先至航空公司櫃台買機票並劃好機位(要來回機票),然後到機場裡的中華旅行社出示機票登機證、旅行證副本領取來台入出境許可證的正本。接著就登機來台。

回到台灣機場先帶老婆至移民署按壓指紋及面談,面談的時間不一定要看面談官。面談後方得入境。

回到家後,在十五天內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老婆的來台入出境許可證(有蓋通過面談)、大陸的結婚證、海基會給的結婚證明公證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及領取新的身分證。及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老婆的來台入出境許可證(有蓋通過面談)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老婆的流動人口登記,流動人口登記的那張白色的單子保管好不可以遺失。內政部97年9月9日台內警字第0970871252號廢止「流動人口登記辦法」。本辦法廢止後,大陸配偶入境已無須向所在地管區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則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97年8月1日修正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查察及查察登記辦法」,將由移民署專勤隊主動對於大陸配偶進行查察登記。只要在台實際居住地址有向移民署登記 就沒任何問題。

等到老婆來台四個月後再幫她申請全民健保。

以上是自己辦的過程,可能覺得有點辛苦和麻煩,特別是有很多狀況發生,都要自己去跑去處理。若您覺得怕麻煩可以"線上報名" 由本協會專員替您服務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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